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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退没工资合法吗

来源:九壹网

本文介绍了试用期和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试用期是公司为了考察员工能力而设立的一段时间,员工和公司都有权利随时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违反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仍然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另外,如果公司未经协商就直接解雇员工,这是不合法的,员工可以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被公司

法律分析

首先,试用期是公司为了考察员工能力而设立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员工和公司都有权利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然而,如果公司违反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仍然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未经协商就直接解雇员工,那么这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解雇,但公司没有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可以找公司进行协商,请求按期支付。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该部门责令公司支付;也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向申请工资的支付令。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合同签一年试用期多长时间

合同签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试用期辞职需要通知用人单位吗

试用期辞职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除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情形的,不用赔偿。合同没写明试用期内辞职的有关事项,不影响试用期内辞职,因为法律规定了试用期内如何辞职。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结语

在试用期内,员工和公司都有权利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然而,如果公司违反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仍然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如果公司未经协商就直接解雇员工,这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解雇,但公司没有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可以找公司进行协商,请求按期支付。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该部门责令公司支付;也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向申请工资的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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