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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章返还原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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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应当依据双方当事人产生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例如,若因合同关系产生的产生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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