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可以要回来。
【法律依据】: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批准。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一)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 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三) 中国决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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