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户口只需户主同意,不需其他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户主负责申报登记。迁移需持迁移证件或特定证明。暂住需户主申报暂住登记。户口变更需户主申报变更登记。综上所述,迁户口只需户主同意即可,不需其他人同意。
法律分析
迁户口只需要户主同意就可以,不需要户口本上其他所有人员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六条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综上所述,迁户口只需要户主同意就可以,不需要户口本上其他所有人员的同意,对此您了解了吗?
结语
迁户口只需户主同意,无需户口本上其他人员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户主负责申报登记。公民迁移时,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提供相应证件。暂住需在三日内向登记机关申报,离开前注销。若离开常住地超过三个月,应申请延长时间或办理迁移手续。户口登记内容变更或更正,由户主或本人向登记机关申报。婚姻、离婚、收养等引起户口变动,需向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综上所述,迁户口只需户主同意,无需其他人员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