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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来源:九壹网

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不管是哪种用工形式,只要是和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签署劳动合同。对于企业以职工属于未成年工而拒绝签订合同的,职工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企业支付两倍工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而不用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一、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怎样的工作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于具体的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的劳动范围,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有所规定,有: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等等。

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女职工保护是啥

关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有下列内容:禁止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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