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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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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幼儿的肖像权由其监护人行使,而幼儿园不是幼儿的监护人。幼儿园应切实维护幼儿的权益,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将幼儿的肖像给厂商或报刊等媒体做广告宣传之用,也不得非法毁损、玷污、丑化幼儿的肖像。像权是自然人对客观再现自己的形象享有的专用权。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形象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肖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3项。制作专有权。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均享有制作专有权。自然人可以根据自己或他人的需要,以任何合法的方式由自己或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也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使用专有权。自然人有权以任何合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可以通过肖像的使用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使用专有权包括自我使用和转让使用两个方面。利益维护权。肖像权是绝对权,除权利人外,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恶意非法毁损、玷污、丑化自己的肖像,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人格利益和物质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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