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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证券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有哪些?

来源:九壹网

1、犯罪主体不同

(1)欺诈发行证券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企业。

(2)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

(1)欺诈发行证券罪有虚假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故意和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募集资金是由于筹建公司、企业或公司、企业本身的业务发展,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集资诈骗罪则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即行为人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3、侵犯的客体不同

(1)欺诈发行证券罪侵犯的是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国家的证券市场管理制度。

(2)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欺诈发行证券罪立案标准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立案标准是:

1、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欺诈发行证券债券罪怎么判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有哪些构成要件,欺诈发行证券罪主体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4.客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欺诈发行债券罪应当按照什么标准量刑,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构成要件

新刑法欺诈发行债券罪既遂的判刑规则:

1、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既遂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欺诈发行证券罪应如何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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