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拘留期间,被羁押的人需要进行劳动吗?根据《刑法》第69条第1款、第2款和《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可以提请人民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日。若人民不批准逮捕,则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虽然这些劳动并非最终决定罪责和刑罚的因素,但它们有助于在羁押期间对被羁押者进行改造和教育。
法律分析
在刑事拘留期间,被羁押的人需要进行劳动吗?答案是需要的。虽然这些劳动并非最终决定罪责和刑罚的因素,但它们有助于在羁押期间对被羁押者进行改造和教育。《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第3款规定:“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这就是说,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时间可长达37日。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对于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拘留具体是指什么
拘留是指将对象拘禁,但拘留不一定需要命令,机关亦有拘留权,但各国允许拘留的总时间长度不一,有些国家甚至于可以无限期的拘留对象。刑事诉讼中的拘留,称为刑事拘留。它是机关、人民遇有紧急情况,暂时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是指机关或人民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我们国家关于刑事拘留所作出的规定是需要通过检察机关的同意才能够最终进行该措施。此措施采取之后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是犯罪分子,最终还是应当以审理的依据为准。因此不是最终量刑,不需要坚持劳动改造。
拓展延伸
素材:关于刑事拘留期间是否需要劳动的相关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期间,被拘留的人应当受到必要的饮食、休息和医疗照顾。然而,关于是否可以劳动,该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参考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劳动中致使其身体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十规定的“情节严重”。而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劳动中致使其身体受到严重损害,构成《刑法》第三十规定的“致使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无法正常生活”的,同样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由此可见,在刑事拘留期间,被拘留的人仍然享有劳动的权利,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被拘留的人因劳动而导致身体受到严重损害,则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受到相应的刑罚。因此,在刑事拘留期间,被拘留的人可以劳动,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结语
在刑事拘留期间,被羁押的人需要进行劳动吗?答案是需要的。虽然这些劳动并非最终决定罪责和刑罚的因素,但它们有助于在羁押期间对被羁押者进行改造和教育。根据《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不批准逮捕,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	第四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羁押时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其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申请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看守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值班律师。
刑事诉讼法(2018-10-26)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