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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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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您好,2007年12月8日,李某租用某建筑公司场地开KTV,并为KTV财产投了100余万元保险。之后,由于李某经营不善,KTV生意一直不好,以致拖欠建筑公司租金近10万元无力支付。建筑公司在几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将该场地封锁,并声称李某必须在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租金才会解封。李某大为恼火,便想到一条“一石二鸟”之计,决定放火烧毁KTV,一来可以解对建筑公司封场地之恨,二来反正KTV生意不好,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取保险赔偿金,重新找项目投资。2008年11月6日,李某在KTV营业结束后,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浇在KTV四周,然后点火。李某看着大火熊熊燃烧,正准备离开时,被巡逻发现并控制,随后火势也得到控制,未造成人员伤亡。该案是否应当数罪并罚?

律师解答:

无论是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还是从刑法理论来看,李某仅实施了放火行为,尚未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只能定放火罪一罪。

相关法律知识: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

量刑的依据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一人犯一罪与一人犯数罪相比,无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方面,还是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都要大得多。因而犯数罪的人理所当然应该受到更为严厉的社会谴责。对犯数罪的人实行并罚,体现了从重的精神,即使在数罪中最高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时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分别定罪量刑也表明了社会对犯数罪谴责的严厉程度大于犯一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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