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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权转移新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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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权转移新规定主要是把转移分为两种情况,其中一种就是在等级比较低的审理时的案件会因为情况复杂额人不得以将案子转移到更高一级的来处理,另一种就是案件在交给上级的审查的时候认为可以下派给下面的进行审理的。具体规定过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的规定,管辖权转移的情形有两种:

(一)向上转移向上转移,是指管辖权从下级转至上级。向上转移有两种情况:一是上级认为下级管辖的一审案件由自己审理更为合适时,有权决定把案件调上来自己审理;二是下级认为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需要由上级审理时,报请上级审理。在第一种情况下,上级作出决定后管辖权即发生转移;在第二种情况下,必须经过上级同意后管辖权才能发生转移。法律教育网

(二)向下转移向下转移,是指上级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交给下级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的规定,上级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不得报请上级人民交其审理。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裁定管辖,但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具体而言,它们之间的不同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性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了移位,而移送管辖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非管辖权。第二是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微调,是为了使级别管辖有一定的柔性,以更好地适应复杂的案件情况。移送管辖是为了纠正移送受理案件的错误,尤其是在地域管辖上的错误,使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得到正确执行。第三是程序不同。管辖权转移包括因上级的单方决定而转移和因下级报请与上级同意双方行为而转移两种情形。移送管辖则仅表现为单方行为,移送作出移送裁定,无须经过受移送的同意。原告在向某个书面的形式表达出自己想要向被告索要的权益时首先就要搞清楚自己诉诸的是不是正确的,如果原告对这方面不是很了解也可以请求帮助自己将案子转移到适当的其他来管理,只有在出现了管理的分歧时才需要更高级的来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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