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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的归纳(关于“应当”和“可以”)

来源:九壹网

一、从宽处罚情节(顺序的意义:就有利于被告人而言是从趋轻至趋重,从宽的程度是由大到小)

1、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防卫过当(20条)

(2)避险过当(21条)

(3)犯罪中止(24条)

(4)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6第2款)

(5)胁从犯(2)

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从犯(27条第2款)

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17条第3款)

4、可以免除处罚的

(1)犯罪较轻而且自首(67条)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351条第3款)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在国外犯罪,虽然受本法追究,但在国外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10条)———首先考虑的是免除,其次才是减轻,这一点即选择的倾向上与后面几点不同。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6)

(3)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的(1条第3款)

(4)个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383条)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390条第3款)

(6)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392条第3款)

6、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19条)

(2)犯罪预备(22条)

7、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1第3款)

(2)犯罪未遂(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之罪的,即教唆未遂的(29条第2款)

(4)犯罪后自首的(67条)

(5)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6第1款)

二、从严处罚情节―――现行刑法中,这一趋向情节仅有从重处罚情节,而无加重情节

1、总则部分――总则仅有两个,但十分重要:一是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29条第1款);二是累犯(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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