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财物的归还问题主要取决于赠与行为的性质和条件。对于恋爱期间的借贷,应该返还;而赠与则要考虑财物金额和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条件。一般情况下,日常生活用品和节日礼品不需要返还,但大宗财物和一定数额的金钱应返还。如果以财物为诱饵玩弄感情,则可以选择返还。根据民法典,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条件成就时生效或失效。恋爱期间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与平时礼品赠送不同。
法律分析
实践中类是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主要看这个赠与行为的性质而定: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
2、如果是赠与,一看财物金额大小,二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该行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
结语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时,需根据赠与行为的性质来判断处理方式。借贷应返还,赠与则需考虑金额大小及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条件。对于恋爱期间互送的一般物品,如围巾、手帕等,无需返还;节日礼品或订婚宴席亦可不返还。对于照片,可尽量返还;而大宗财物和一定数额的金钱应予返还,因其基于恋爱或婚约关系,失去前提后不当得利。若以财物为诱饵、玩弄感情,则可选择返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民事法律行为可附条件,但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往往附条件,需条件成就方生效。这与平时交往中的礼品赠与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