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2)人民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3)依法组成合议庭;(4)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 第二款 组成合议庭对撤销仲裁裁决审查核实裁决有无法定撤销的情形后,依法作出撤销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合议庭能否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并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鉴于此类案件涉及对仲裁的司法审查,为慎重起见,应由审判长和其他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而不宜有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查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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