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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监护人需经确认吗?

来源:九壹网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有关组织指定和指定。前者是后者的必经程序,对于有争议的监护人,必须由有关组织指定,不服可申请撤销并重新指定。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直接请求指定。

法律分析

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作出指定。

拓展延伸

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是什么?

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监护人需要经过确认,以确保他们具备合法的监护资格。监护人在法律上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包括保护患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照顾和支持,以及代表患者参与法律事务等。监护人需要履行监护职责,并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监护人也需要与医疗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等合作,以确保患者得到适当的治疗和支持。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是为了保护患者的权益和福祉,同时也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结语

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是保护患者权益的重要问题。他们需要经过确认,才能履行合法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应承担重要责任,包括保护患者权益、提供照顾和支持,代表患者参与法律事务等。同时,与医疗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合作,确保患者获得适当治疗和支持。监护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旨在维护患者权益,保障社会秩序与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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