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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自诉的案件情形有哪些?

来源:九壹网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仲裁协议的;

7、属于劳动争议的;

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9、重复起诉的。

一、驳回起诉诉讼费会退么?

第一审人民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不予受理、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维持第一审人民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人民查明第一审人民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审理。第二审人民查明第一审人民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审理。

二、驳回起诉后能否再起诉吗?

可以再起诉。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应予受理。

2、第二审人民查明第一审人民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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