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九壹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合同贷款诈骗案件如何立案?

合同贷款诈骗案件如何立案?

来源:九壹网

合同贷款诈骗构成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合同或证明文件等欺骗银行或金融机构获得较大贷款数额。根据最高检和规定,涉案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根据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者可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数额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刑期更长,罚金更高。编造理由、使用虚假合同或证明文件、担保超值抵押物等方式都属于贷款诈骗。涉案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

利用合同进行贷款诈骗的,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例如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者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0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利用合同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案件,应予立案追诉。根据《刑法》第193条,对于数额较大的贷款诈骗罪,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刑罚。对于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刑罚将更为严厉。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0条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追诉标准。因此,对于从事贷款诈骗的行为,法律将给予严厉的惩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