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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连带之债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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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连带之债的规定为如果是债权人为两个或以上的,则部分或者全部的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如果是债务人有两个或以上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全部或部分债务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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