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报案在什么地方
一、受案
(一)公民报案,可以直接拨打各市报警电话“110”,也可以直接到各市、县(区)(分局)刑警支队、刑警大队、辖区刑警中队或附近派出所报案。
(二)公民到任何机关报案,机关都必须立即受理,问明情况,制作笔录。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报案人进行推诿。
(三)如遇有紧急情况,受理的机关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理。
(四)机关受理公民报案,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报案三联单》,并将“回执”联交于报案人,以方便查询。报案人凭回执向受案单位查询,受案单位必须予以答复。
(五)对于确定不属于受理单位管辖的报案,受理的机关应将有关报案材料移送至依法有管辖权的其它机关或人民、人民,并通知控告人或受害人。
(六)报案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或报案行为的,机关应当为其保密。如有需要,应当保障报案人及其亲属的安全。
二、立案
(一)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案件管辖范围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二)控告人对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提出异议。对于人民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机关在接到人民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决定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