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逮捕 犯罪嫌疑人 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逮捕的原因和 羁押 的场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机关对于经人民 批准逮捕 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经同级人民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 不得超过2个月。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1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前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的,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
法律客观:
逮捕后羁押期限是多久逮捕后羁押期限需要遵守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