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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可以直接诉讼吗

来源:九壹网

《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实现担保物权的方法包括:

1、普通诉讼程序;

2、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3、执行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

一、担保物权实现的非诉方式

1、关于实现担保物权非诉方式在实体法上的体现

我国关于实现担保物权非诉方式在实体法上最重要的体现是在《民法典》之中,根据《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诉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有了实体法上的直接依据。

2、关于实现担保物权非诉方式在程序法上的体现

虽然我国《民法典》对于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早有规定,但因为缺乏程序法上的配套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实现。

而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特别程序”中单独增设“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为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了程序法上的支持。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提出”以及第197条的规定:“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诉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有了程序法上的直接依据。

至此,我们建立了一条完整的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的制度,程序法和实体法做到了有效衔接。

二、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

1、普通诉讼程序的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管辖有关规定确定。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一般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管辖。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等专门人民管辖的,由专门人民管辖。

对于担保物为多个动产且分散在数个辖区内的,如果各个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提出申请。

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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