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比较标准,最高规定可超过实际损失的130%。法律未明确违约金的最高限度,但当定金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时,人民不予支持。违约金支付应体现合理性,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或适当调整。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后,仍需履行债务。合同中应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和支付期限。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违约金应当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以体现惩罚性。法律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最高限度,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表明: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仲裁机构或适当增减以保证支付违约金额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符合,体现违约补救的合理性。当事人约定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为了避免在违约金交付问题上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还应在合同的违约条款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支付期限及迟交时利息的计算办法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