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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所给彩礼,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来源:九壹网

张三与李四二人均已到谈婚论嫁的年龄,李四向张三提出10万元彩礼的要求,张三答应,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的形式一次性转给李四。

李四收到款项后,用于投资,但张三不知情。二人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很难继续相处下去,遂分手。分手后,张三曾向李四主张返还10万元彩礼,李四称这是张三自愿给付的,拒不返还。二人因此闹上法庭。

情侣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分手后能否要回?

1、共同消费:日常生活中的各项支出,共同吃饭、电影、旅游以及生活用品等;

2、赠与:某些特定含义的日子,一些表示感情或心意的金钱,比如520、七夕情人节、双十一购物节期间的红包转账,带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

如果谈恋爱期间的款项支出认定为共同消费或赠与,通常不予退还。

3、借款:构成借款应符合以下两个要件:

借贷合意:双方对于资金往来有借款的意思,明示或暗示均可;

款项支付:需要有转账记录之类的凭证,以此来确认证明款项实际支付情况。

并不是所有的恋爱期间支出,都是能够视为感情消费,没有任何法律后果。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的关系,恋爱期间,财物送往,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

恋爱期间相互赠与价值不大的财物,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发生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恋爱期间,以缔结婚姻关系的大额财物的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达成时,接受大额财物方应当返还财物。婚姻应当建立在双方感情基础之上,而不是通过金钱买卖婚姻,《民法典》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案情:张三向李四支付10万元彩礼,是基于二人的恋爱关系,系张三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给付李四的。当双方解除恋爱关系,结婚的目的无法达成时,李四应当将款项返还给张三。李四继续占有上述彩礼于法无据,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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