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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企业可以起诉吗

来源:九壹网

可以对破产企业进行起诉。根据最高人民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申报债权。(2)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申报债权。(3)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一、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审查内容是什么?

(一)、总体要求

1、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不予确认;

2、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则依据法律文书中直接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内容,管理人无须实质审查可直接予以确认债权。判决中超过破产受理时间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不予认定。

3、申报的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的,债权人应对债权金额进行折算,管理人按市场价值确认。

4、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管理人依法通知相关中止审理。其中对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在诉讼、仲裁审结后,再依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所确认债权进行调整。

6、债权人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以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依法予以审查,但是,申报人应按照审查需要交纳审查费用。

7、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后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不再受理审查。

8、附期限的债权,视为破产宣告时已到期,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9、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作为破产债权。

10、债权人负有对其债权进行举证的义务,如果债权人不能充分举证,管理人又无法通过债务人的帐册或相关文件中查证的,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破产后应当申请债权

对于担保人破产的情况,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债权人是否可向申报债权。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1款第(10)项规定: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属于破产债权规定,债权人只能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保证责任来申报债权。一种认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受理;另一种观点是如果不予受理,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来确定担保责任,债权人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因为如果主债务已到期,应当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对该债权进行审查,担保债权一经确认,就成为确定的债权,可参加分配。如主债务尚未到履行期的,因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不确定,此时应先确认为临时破产债权,待主债务到期后再确定为正式的破产债权。如果主债务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仍未到期的,应对债权人可能在破产分配中受偿的数额进行预留,此种做法更合理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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