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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数额巨大怎么定罪?

来源:九壹网

一、挪用的定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罪的特点:

1、挪用具有非法性

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

(1)故意违反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

(2)故意违反有关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

挪用的本意,是指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归个人使用;

(2)挪用进行非法活动;

(3)挪用进行营利活动。

3、擅自借用的特性

挪用并不侵吞,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用罪的主观方面时,可把握以下几点:

(1)是否明知是;

(2)是否故意非法使用;

(3)是否只是想暂时挪用;

(4)是否准备以后归还。

当挪用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进行非法活动时,只能根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按照挪用进行营利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处罚。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按挪用进行非法活动处罚;如果挪用人开始作案后,主观故意由暂时挪用发展为非法永久占为己有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的目的,也无论这种占有是否已客观存在,只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按挪用罪论处,而不按贪污罪或侵占罪处罚。因此,挪用罪与贪污罪、侵占罪在行为人犯意发展过程中是不同的:挪用罪开始为使用,后来可能发展为占有:而贪污罪、侵占罪却始终贯穿占有的目的。

三、挪用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384条)

(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进行非法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

挪用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挪用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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