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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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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销权的方法如下:
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权人只能在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
3、债权人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应具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分别如下:
一、客观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者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二、主观条件。
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危害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具有恶意,即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仍进行。
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力。撤销权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享有。
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撤销合同如果对撤销合同有异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要求人民或仲裁机构予以裁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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