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劳务是否可以抵扣的确认方式:若属于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额的,可以抵扣;若属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中购进的劳务,则不可以抵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四)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