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地产纠纷可以向起诉,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一、以房地产为标的买房、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等)。),合建、代理、中介、使用、转让、确认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将受理民事案件。
二、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引发的纠纷,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于受理范围,不能向起诉;被分配人(或者其他原旧房应当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用旧房)分配新房,无理占用旧房或者非被分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占用公房的,被侵权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分配人)可以向提起诉讼。
三、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立分房合同的,职工因自身原因辞职、辞职或者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按照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
四、单位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发的房屋纠纷,不属于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者明确租金的,可以向起诉,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五、违章建筑引发的房地产纠纷、违章建筑认定、拆迁引发的纠纷,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者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的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阻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发的邻里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起诉。
六、由于有关部门审批建筑许可证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原告一般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向提起行政诉讼。
七、私房执行案件,如私房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管理的房地产问题、华侨、港澳台同胞私房执行情况等。,原告应向当地私房执行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是,有关部门按照私房执行先执行房地产,再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
八、要求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只能与公房管理单位协商解决,不能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公房管理单位变更公房承租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