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的缴纳:
1、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2、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3、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4、保证金必须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
5、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保证金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由于在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可能已被,如果规定必须由犯罪嫌疑人向机关交纳保证金,不仅和机关办案的实际不相符合,而且也会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可以交纳保证金,既可以保障机关正确运用取保候审,又可以使保证金的及时交纳得到保证,符合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需要。保证金向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是“罚交分离”原则的具体体现,也就是决定收取保证金的单位和收取保证金的单位分开,同一个单位不得既决定收取保证金,同时又收取保证金。这有利于对保证金收取、管理和处理的监督,有利于机关的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