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就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不存在冷静期这一说法的。离婚冷静就是在离婚冷静期的一个月内,如果在一个月内有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销离婚申请。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一、协议离婚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居民、澳门居民、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二、离婚冷静期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最高人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在冷静期内,人民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民法典分编(草案)第四编婚姻编》第八百五十四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