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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燃气跨区域经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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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跨区域经营瓶装燃气行为包括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将瓶装燃气销售至燃气经营证规定范围以外的行政区域;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或个人在未取得当地燃气经营许可情况下销售瓶装燃气;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为经营许可行政区域以外人员提供钢瓶充装服务等。

法律依据:建设局 《关于建立瓶装燃气跨区域违法经营执法协助机制的通知》

第五条 瓶装燃气跨区域违法经营案件,原则上由气瓶流入地的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包括行使燃气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下同)办理。办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所在地和气瓶充装、贮存、运输途经地等相关地区的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协助开展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工作。

第六条 瓶装燃气跨区域违法经营案件需要执法协助的,办理部门应当向协助部门发出执法协助函;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执法协助函应当包括当事人信息、案件基本情况、需要协助的事项及具体要求等内容,并提供已掌握的违法线索和有关证据材料。执法协助函应当载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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