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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税务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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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4、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个体工商户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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