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总结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并规定了人民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严格审查相关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合理怀疑加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总结出了具体列举的可能是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做出如下规定:人民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拓展延伸
揭示民间借贷中的欺诈行为:虚假诉讼揭秘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传统的借贷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问题。其中,虚假诉讼作为一种欺诈行为,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虚假诉讼指的是借款人通过故意制造虚假的法律纠纷,以逃避还款责任或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对于判断民间借贷是否涉及虚假诉讼,需要综合考虑借款合同的真实性、案件的合理性以及借款人的行为动机等因素。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对虚假诉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揭示民间借贷中的欺诈行为,特别是虚假诉讼的,有助于维护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对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实践进行调研和经验总结,确立了严格审查虚假民事诉讼的规范模式。该规定明确列举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并要求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对于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问题,这一规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护措施,有助于维护借贷市场的稳定和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人民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