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取保证金的程序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结束时,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解除取保候审时,必须出具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退还保证金的金额根据案件情节、被告人经济状况等综合考虑确定。退取保证金需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要求,由司法机关审查并办理。
法律分析
一、判决了怎么退取保保证金?
判决了退取保证金的程序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2、作出判决后,取保候审即结束。取保候审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解除取保候审时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必须出具“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3、被告人或者他们的亲属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直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4、凭“有关法律文书”也可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有关法律文书”是指能够证明案件已经结束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的《不起诉决定书》、人民的《判决书》、《裁定书》。
二、《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取保的规定
第三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第七条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人民。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证金的退取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认定的,对于解除取保的措施也是需要根据实际来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下要由司法机关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保证金的退取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必须由相关机关出具通知书,并凭通知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证金的退取以及解除取保的措施,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因此,在处理相关事务时,请务必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员宣读并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