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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纳税

来源:九壹网

法律分析:

为了落实党、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决策部署,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2017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和商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财税〔2017〕88号文件,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一般称为递延纳税。

一、递延纳税的适用对象:递延纳税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利润分配企业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为境外投资者办理享受递延纳税的相关手续。

二、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应提供以下资料:1.境外投资者在向利润分配企业提出享受递延纳税时,应按规定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2.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追补享受递延纳税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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