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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时间期限法律问题

来源:九壹网

法律分析:

有时间,分为当月作废和跨月作废。

当月作废: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如果销货方在开票当月能收齐的全部联次,可按作废处理。当月发生退货的,购销双方都没有入账,销售方全联次“作废”即可。

跨月作废:跨月发生退货的,销售方已经入账,但购货方没有入账,只要购货方将退回给销售方,销售方凭此开具相同内容红字即可;跨月发生退货的,购销售双方均已入账,销售方需取得对方有效证明,销售方凭此证明单开具红字;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的,必须收回原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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