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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地震预报执行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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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1、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发布;
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
3、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规定,一个完整的发布地震预报过程包括四个程序:
1、地震预测意见的提出与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地震预测意见属科学行为,它必须是依据真实、可靠的资料通过科学分析得到的,绝非是无根据的主观臆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地震预测意见,但必须上报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或机构;
2、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制度。由于地震预报发布属行为,不仅要考虑地震预测中的科学问题,而且要考虑与其有关的社会、经济影响;
3、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地震短、临预报只能由省级发布,但考虑到我国地震预报的现状,特别是近几年来对一些中强地震作出有减灾实效的发布短临预报的实例,特别授予市、县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的权限。但这个特别授权只能在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
综上所述,新闻媒体刊登、播发有关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或者自治区发布的内容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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