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面部、耳廓
5.2.3 轻伤一级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平方厘米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方厘米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方厘米以上。
4、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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