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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处理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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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诉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撤诉权。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申请撤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撤诉申请的人必须是原告或者经过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

(2)申请撤诉必须自愿。

(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规避法律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4)申请撤诉须在人民宣判前提出。

二、撤诉处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按撤诉处理和原告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撤诉的后果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撤诉具有以下法律后果:

(1)原告起诉后在民事诉状送达被告前撤诉的视为没有提起诉讼,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2)原告享有再次起诉权。即原告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但是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对继承权纠纷,自继承之日起超过20年的起诉,在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时效已届满,且原告不撤诉,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原告不得再次起诉。

(3)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当前,有些原告正是对撤诉的法律后果不明白而滥用申请撤诉权,以至于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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