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支付费用结算实行按月预付、分类缓付、通报公示和年终清算的办法。
(1)按月预付
各定点医院年度预算经费指标按12个月均摊为月度预算指标。
1.定点医院当月申报费用未超过月度预算指标的,按月度指标数预付,但预付金额不超过医院申报费用的110%。
2.定点医院当月申报费用超过月度预算指标的,按月度指标数预付,超预算部分全额预留。
(2)分类缓付
对于上述按照月度指标数预付的费用,继续实行分类缓付办法并予以完善:
1.定点医院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超过预算指标4%以上,但低于7%的,当月预付费用最高按75%的比例拨付,其余预付费用暂缓支付;
2.定点医院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超过预算指标7%以上,但低于10%的,当月预付费用最高按50%的比例拨付,其余预付费用暂缓支付;
3.定点医院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超预算指标10%以上的,当月预付费用全额缓付。
(3)通报公示
1.完善按季通报制度。每季度定期进行定点医院预算管理执行情况通报,并对费用增长快、超预算比例高的医院组织开展医保监督检查。
2.建立病种费用公示制度。对于试行按病种付费的试点病种、实行医保约定服务项目的部分病种,实行病种费用及次均费用情况公示。
(4)年终清算
年终进行考核分担清算,考核扣减和医院分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05年清算水平。
1.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次均费用高于年初下达指标的,高于部分按比例考核扣减。
2.定点医院门诊复诊率高于年初下达指标的,高于部分按比例考核扣减;不合理重复住院人次的费用不予支付。
3.在考核基础上,医院超预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医院按比例分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