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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发回重审如何办理退费

来源:九壹网

1、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向案件承办法官提交退费申请。

2、承办法官当日对退费申请进行审核,填写《人民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3、当事人持《人民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财务窗口办理退费业务。

4、财务人员当场对退费业务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开具《人民诉讼费专用票据(退费)》,办理退费业务。

一、二审发回重审诉讼费退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当事人向提起二审的,是需要向交纳诉讼费用的,而二审裁定案件发回重审的,应该退还交纳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专民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维持第一审人民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二、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③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⑤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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