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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单位犯罪立案标准

来源:九壹网

法律主观:

滥伐林木罪 的 立案 标准如下: 根据《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滥伐林木罪的立案起点为10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000株。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法律客观:

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 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人民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筹划、煽动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 (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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