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代收税款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销售货物(车辆)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二、代收规费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性基金,由或者省级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销售货物(车辆)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牌照费。
(三)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代收代垫费用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
(三)航空运输企业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四、代购代销
(一)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