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6个月,但当事人可另有约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但不能早于或同时届满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如未约定,则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则保证期限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民间借贷担保人的担保期是6个月。但如果当事人有另外的约定,则从约定开始计算。《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确定期限,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协商约定保证期限,但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其同时到期,则视为无效。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确,则保证期限从债权人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