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 失信人可以做法人吗
失信人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认定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员。《 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以及《 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从事商业活动设定了如下:
1、担任国企高管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设立金融类公司
4、发行债券
5、合格投资者额度
6、股权激励
7、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
因此,失信人不能担任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担任私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
二、 什么情形下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内容可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机关或者机关通缉的;
4、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5、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6、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三、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失信人可以做法定代表人,但是不能做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管。并且其行为受到很大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