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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合同制工人视同缴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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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9月30日以后招工的合同制工人,自招工之月就应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具有视同缴费年限。而对于1986年10月以前的有效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其中退伍士兵、下乡知识青年招录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军龄、下乡期间视作缴费年限。临时工转招劳动合同制职工后,按照规定接续的1986年9月30日前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现工资、现比例补缴。 比例补缴

法律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从1992年10月份起在企业全面建立职工(含所谓的固定工)养老保险制度。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以法律的形式将缴纳社会保险列入必须履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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