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公用电信网的资源和其它通信设备而开发的附加通信业务,其实现的价值使原有网路的经济效益或功能价值增高,故称之为电信增值业务。
更准确地来说:就是向用户额外提供的收费业务,对通信行业来说是增值,对用户来说就是增加花销值。
增值电信业务是相对于基本电信业务而言的。电话、电报、用户电报、传真和数据传输等使用公众电信网,直接为用户提供信息传送的业务,称为基本电信业务。它的基本特征是,所发送的信在到达收信人手里时不改变内容和形式。基本电信业务被要求向社会公众普遍提供。
而增值业务费用是运营商(移动、联通和电信)办理的某项除SIM卡以外其他的一些另加的业务,如GPRS上网、短信套餐业务、天气预报等,还有来电显示、彩铃等一些业务。现在很多SIM卡的业务包含了这些。有些增值业务是很好的,如果不办这些增值业务而用到的话如GPRS就会浪费很多的钱,办理了不超过规定范围就不会浪费很多了。为进一步提升话费信息服务水平,中国移动对话费信息进行规范,将呼叫转移、全球呼、短信费、语音短信、彩信费、GPRS流量费、主叫显示、手机报及彩铃等项目均列在“增值业务费”栏目下,建议您可以拨打免费电话10086或者登陆网上营业厅具体查看业务内容。
如果有发现自己的手机费用突然与自身的月常费用有较大出入,一般是手机业务中运营商自动给予的增值业务产生的费用,这些额外业务一般会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甚至消耗大量费用,请用户自行检查自身业务和联系运营商取消。
一、的一般征收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资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的征税范围总的来讲,包括上述两大项,但对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是否属于的征税范围,还需要具体确定。比如目前税法中规定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主要有:
3、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4、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
5、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
6、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
7、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见国税发〔1999〕40号)。
8、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