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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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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根据这一规定,死刑的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的客观危害性极其严重和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也就是所谓罪大恶极。应当指出,罪行极其严重是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在刑法分则对适用死刑条件往往加以具体规定,例如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特别严重等。在适用死刑的时候,应当同样遵守上述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关于死刑适用的条件。

我国刑法对死刑采取的是“少杀慎杀,严谨错杀”的死刑。“少杀慎杀”表明我国在现阶段保留死刑的基本立场。而“严谨错杀”则表明我国对死刑的一种慎重态度。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28个死刑罪名,此后随着犯罪形势的发展,尤其是严打运动的展开,死刑的有所松动,及至1997年刑法,死刑罪名已经增至68个。在这种情况下,死刑的司法适用也大量增加。为此,我们需要对死刑的刑事加以反思。在目前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应当对死刑加以严格。

一、死刑证据标准是什么?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在现实生活当中,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一直以来引起大家极大的关注,很多的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制度,但是我们国家目前为止还是存在着,但是关于死刑的适用非常的慎重,法律当中明文的规定的具体适用的情形,比如说罪行极其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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