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员实行全程退出机制。不适合继续从事消防救援工作,以及因其他原因经组织批准的,安排退出。其中工作不满12年、需要安排退出的按规定给予补助;工作满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由安排工作,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达到退休条件的安排退休。目前,消防员退出安置具体办法正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和应急管理部研究制定。
关于退出对象的几种情形:
1、工作满规定年限未能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
2、因身体状况、现实表现、工作能力等不适宜继续从事消防救援工作;
3、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经批准的以及其他不适宜继续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消防员。
关于退出消防员安置方式:
1、消防员退出后由安排工作;
2、消防员退出后自主就业;
3、消防员退出达到退休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关于安置去向:
1、退出消防员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
2、易地安置的参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由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办理;
3、退出消防员户口迁移问题,参照2020年冬季由安排工作退出消防员户口迁移的经验做法按规定办理。
关于移交安置:
1、由安排工作退出消防员移交安置工作,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由安排工作退出消防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执行;
2、自主就业退出消防员移交安置工作有关事项暂未明确(以单位通知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