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每月可退还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一个纳税期已交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扣除已退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
一、安置残疾人有哪些税收优惠?
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即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的规定》第一条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