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跨越作废时,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如果为普通,跨月是不可以作废的因为跨月的是无法在系统进行作废的,只能做红冲。此时,需要对方将错开的归还,然后开具一张红冲,把这笔收入冲销掉,之后在开一张正确的。
隔月的在开票系统里不能作废了。但可以开具红字冲减。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1、 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常见的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的,可以在原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综上所述,发生跨越作废时分情况处理即可。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